好多会计做账匆忙和盲目,对业务要仔细询问来龙去脉,举一个收到财政补贴的案例
案例
好多会计做账挺匆忙和盲目,遇到一笔经济业务,需要仔细询问该笔业务的来龙去脉,举一个收到财政补贴的案例!
企业收到一笔财政补贴56.5万元。
借:银行存款 56.5万元
贷:其他收益 56.5万元
好多会计做账挺匆忙和盲目,需要详细问清楚这笔财政补贴哪里给的?是否与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挂钩?是否有红头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这笔财政补贴是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费用还是以后的费用?因为你只有了解了业务的来龙去脉,才有助于正确的税务处理。
注意一
经过了解,该笔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数量挂钩,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二
经过了解,该笔财政补贴收入,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费用,会计处理上计入“其他收益”。
贷:其他收益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万元
参考: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注意三
经过了解,该笔财政补贴收入,没有资金管理办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征收收入。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一条: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