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能否保全与强制执行欠税人所持债权?
一、如何保全与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持到期债权,税法没明确规定
关于税务机关能否保全与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持债权的问题,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条规定和《行政强制法》对保全与强制执行范围规定来看,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唯一对欠税人所持债权有关的规定是第五十条关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规定。简言之,立法者的意思是,欠税人怠于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税务机关通过代位权、撤销权诉讼解决;未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未放弃到期债权,就等欠税人拿到款项时自行缴纳。
二、税务机关可要求欠税人的债务人直接将款项交至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能否要求欠税人的债务人在到期时,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从控制税款来源以便及时入库和避免欠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所带来的诉讼时间及经济成本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法律依据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2021年张某被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认定其需要缴纳1.2亿元税款及滞纳金。因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张某银行账户300余万元被划扣后,经查询了解到张某持有A公司股权,进一步了解A公司2021年经营状况非常好,预计2022年3月可向张某分配约1.5亿元现金利润。张某向税务机关提出,以预计可分配的1.5亿元作为补税和缴纳滞纳金资金的来源。
1、问题一及解答
那么,如何保证该笔利润资金一定缴入国库呢?税务机关除向张某指出,若将该笔款项隐藏、转移,有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风险外,能否要求A公司在分配利润时,直接将该笔款项交至税务机关?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张某取得分红款的权利,与债权性质基本一致:债权人为张某,债务人为A公司。债权是可以转让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但需要取得张某的书面授权,因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转让需要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即书面授权。
2、问题二及解答
税务机关可向A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A公司协助将该笔款项直接交至税务机关?笔者认为,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样式,仅限于协助执行商品、货物等,但不包括欠税人的应收账款。且《协助执行通知书》仅能发给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没说可以发给欠税人的债务人。所以,现行税收法律规定下,税务局无权向欠税人的债务人发协助执行通知。
3、问题三及解答
税务机关需要向A公司发出何种执法文书?笔者认为,可向A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建议如下:你司股东张某因欠缴税款滞纳金,愿将其本人应得分红款直接上缴我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三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之规定,特向你司发出本通知。请你司于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定后,第一时间告知我局张某应分利润金额并暂停支付直至在我局控制下将款项缴入国库为止。并附上张某的书面授权,即所谓的债权转让通知。
实际上,上述案例同时涉及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债权不能被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所以,只能基于民法上的债权转让理论,对相关操作进行引导。
三、欠税人持有的未到期债权能否被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强制执行,体现了税收债权的强制执行力。但欠税人持有的未到期债权,其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税务机关强制履行会打破欠税人与其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加重债务人的责任。所以,欠税人持有的未到期债权不能被强制执行。